Wednesday 27 April 2016

法官的定位

最近的香港,很亂。打開報紙,看見很多人因政治或不同原因被捕,被送上法庭受審,令我有感而發,想在此抒發一下自己的想法。

其實,由我開始成熟以來,漸漸開始認為所謂的「法官」真是人類社裡其中一個最荒誕的職業。

法官在社會的位置及功能是甚麼?大概是維持公義(假設一個社會的法例是合乎公義的),確保犯了法的人得到應得的懲罰,以及無辜的人不會含冤的受到法律制裁。

法官這個職業在人類自有文明以來便存在,即使在沒有正式法律體制的遠古部落社會中,也會有類似「長老」的身份來裁定社群裡的紛爭。由此可見,對事物持有某種看法,對是非下定斷,是人類一種原始的心理機制,是人性。

隨着人類社會的發展,我們漸漸有了一套法律體制,開始有清楚列出的法律條文、律師、被告與原告、法官......諸如此類的東西。有法律便自然有法官,否則,誰來判斷誰犯法,誰沒犯法,誰有罪,誰沒有罪?但想深一層,即使一個人被社會基於某種理由(在現今社會裡一般是學歷及經驗)而認可成法官,他,作為一個人,又真的有權去審判、裁定另一個人有罪與否嗎?

所謂的「罪」跟「審判」是很嚴重的字眼。你既然要審判別人,就代表你必須擁有比一般普羅大眾更高層次的智慧,否則又如何能做到公平、公正的判決?歷史上有名的法官有我國的包青天和以色列的所羅門王(他其實是王帝,但聖經也有很多他替紛爭作出裁決的故事)。在聖經裡有一個故事,話說所羅門有一晚在夢中聽到上帝跟他說話,問他希望被賜予甚麼,所羅門便答:

「耶和華我的上帝啊,我還年輕,不知道該怎樣治理國家。所以求你賜給我智慧,以正當的方式統治你的子民。」

後來,有兩個婦人來到所羅門王前,說她們都有一個孩子,但一個死了,一個卻活着,兩個婦人都堅持活着的孩子是她的。結果所羅門王拿出劍,說要把活着的孩子劈開兩半,把他一人一半的分給婦人們。孩子的親生母親卻哭着說不要孩子了,願意把孩子交給另一個婦人。天下的母親也愛自己的孩子,寧願把他交給別人,也不願他受到傷害。所羅門王就是這樣以智慧找出誰是親母,解決了這場紛爭。

這是一個家喻戶曉的故事,相信很多人也聽過。但我想說的是:一個人要對另一人作出審判,的確需要高尚的智慧,以及一顆高尚的靈魂。所羅門王有上帝特別賦予(至少在傳說中)的智慧,而包青天則有一顆清廉、嫉惡如仇,永不向權貴低頭的心。但是,以上這些條件,難道真的是教育程度高及能說得一口流利英語就代表擁有?
雖然我相信歷史上曾出現過很多擁有高尚智慧及高尚靈魂的法官,但若你問我人類本質上有沒有審判別人的權利,我認為是沒有的。

要對事情作出公平、公正的裁決,首先你需要的是擁有「真正的事實」。甚麼是「真正的事實」?即使你是一個大公無私的法官,即使你已聽過雙方充分的證供,甚至乎你親眼目睹案發經過,即使「事實」看似已呼之欲出,也並不代表你擁有「真正的事實」。

因為,你擁有的其實不是「事實」,而是你對事實的詮釋(interpretation)。任何詮釋,不論看起來有多客觀,本質上都是主觀的。對,那只是你對事實的詮釋,並不是「真正的事實」。「真正的事實」是存在的,但它只存在於時間與空間的某塊碎片(fragment)中。它包含了一件事情的全部,而這個全部,指的是一件事的全部條件和因素,是無限的,而這個無限又會影響另一個無限,生生不息。舉個例,法庭處理一單案件時,可能會分析證物、當時的環境、當時人心理狀況......等等。但事實上有可能影響一單案件的因素遠比我們用常理能理解的多,是無限的,因為它們還包含了當時的溫度、當時的交通狀況、隔壁的小男孩正在幹甚麼、碰巧在地上走過的蟑螂......等等。而假若我們獲得了這個「真正的事實」,我們的態度永遠也應該是諒解與寬恕,即使那個「罪」看似有多嚴重。因為,我們每個人都是罪人,我們每人也必需為他人的罪負責,這個世間上的「罪」,沒人是可以置之度外的。

「真正的事實」是存在的,但它只存在於時間與空間的某塊碎片中。我認為要得到這塊「碎片」,是有可能的,但不是單靠分析、思考和判斷,而是需要某種信念(這又是另一個話題,在此不詳談)。我想說的是,作為人類,要看清事實,只能靠我們的良知。但良知這回事,又是甚麼?

我是信神的,我相信只有上帝有權審判人,人是沒有這個權利的。但除了神,還有一樣東西也能審判人,基本上「它」也是上帝,只是名字不同。

它就是上帝在我們每個人心內放的那道光,那個在我們迷途時指引我們的指南針- 良知。它會令我們受苦,但同時也是救贖的種子。即使你願不願意,即使你犯了罪卻能逃離法紀,你的良知也會審判你。你的良知會令你即使身在人間卻活在地獄。體制下的懲罰或許會令人痛苦,但它不能令人悔改,只有靈魂的懲罰才能令人悔改繼而得到救贖(杜斯妥也夫斯基的《罪與罰》正正是講述一個罪人犯罪後被自己良知煎熬的故事)。但請別忘記,良知是用來審判自己的,他並不賦予你審判他人的權利。

讀到這裡可能你會問:假如人本質上沒有權利去審判另一人,假如只有一個人的良知有權審判他自己,你又可來斷定每個人都有良知(我相信是有的,但這是我的信念,是我對人性(humanity)的信心)?人沒權審判人那法官的認受性豈不是蕩然無存?那又如何能確保在社會上公義會得到彰顯?殺了人,法官不審,由殺人者的良知自己審判自己,好像有點不切實際,有點滑稽。對,也許我骨子裡是個無政府主義者,我相信一切自有天道,人類創造的制度只是把事情複雜化,但我想說的不是這些。


(Picture from vancouversun)

我想說的是:也許現在是時候去反問,去質疑了、去挑戰了。宏觀人類社會的歷史,所有文明的進步都是從對舊有體制的反問、質疑及挑戰開始的。在歐洲中世紀的後期,當時政教合一,教會權力無限放大,人們都活在宗教與神秘主義的迷信中,很多女性被社會當作女巫而活活被火燒死,由15世紀一直延至18世紀,足足三百年(當然,這三百年來的獵巫是有高低朝的,在15世紀開始,在1617世紀達高峰,到18世紀式微)。直至18世界末期,隨着歐洲社會現代化和科技的進步,人們對自身的地位加強了信心,不再單純地相信鬼神之說,並開始質疑獵巫的合理性,合法性與道德,配合啟蒙時代的思想解放,獵巫的行為才漸漸式微。

較近代的有美國的黑奴制度,在1819世紀,當時在美國的主流價值觀是黑人先天比白人低等,黑人就好像貨物一樣被白人販賣,被賣到白人的家中或農田作奴隸,過着沒有工資、生活環境慘不忍睹、沒有尊嚴的生活。雖然如此,在18世紀初期已開始有啟蒙時期的理性主義者質疑黑奴制度違反人權,而麻薩諸塞州亦在18世紀後期通過了「所有人皆是平等」的憲法。從17世紀一些英國傳教士批評奴隸主義違反基督教誨開始,奴隸制度一直在支持者與反對者的聲音之間拉鋸了近200年,直至1865年南北戰爭結束,才正式被廢除。

很多時我們活在一個標準(norm)下,會以為很多事也是正常的,不會去質疑它們(因為大家都是這樣,所以它必然是正確的)。我們因為這個標準,而忘記了自己的良知,忘記了自己的批判眼睛。就像18世紀的白人,相信很多也不覺得黑奴制度是錯的,就算心中認為它有問題,也不願承認。因為大家也是這樣,隔壁的湯姆先生是這樣,樓上的鄧肯先生也是這樣。

當然,挑戰這回事,是要憑良知的,否則很容易像二次世界大戰納粹黨的崛起一樣墮入另一個陷阱。一顆好的種子會變成一棵好的樹,一顆壞的種子會變成一棵壞的樹,亦即種善因得善果,種惡因得惡果的道理。對與錯的重點並不在於結果,而是出發點。記着,我們作任可事也應該是出自良知的,這樣你才能找到活着的天堂。即使是反問、是質疑、是挑戰,我們也必確保它是出於良知的,這樣,我們的挑戰才有價值,才有力令世界更美好。

回到法律體制與及法官的問題上。其實,我寫這篇文的主旨,並不是要立即推翻我們建立的法律體制及法官的認可性,我只是想提出一些問題。我相信當社會的價值觀被重生,法律體制也會跟隨社會地徹底改革,但這當然是未來的事,有可能是500年後的事。500年是否很久?可能是,但現在也許是改革的種子萌芽的時候了。改革後的法律體制會變成甚麼樣,我也不知道,事實上,我只是提供問題,並不提供答案,況且我也沒有答案。真正的答案,是透過不斷挑戰、不斷犯錯、不斷檢討,長年累月的醞釀出來的。

當面對着社會種種的邪惡、種種的荒謬、種種的不公義,年青人們,是時候以我們的良知,去反問、去質疑、去挑戰了!

(歡迎轉載,但請註明我的名字及email

Last edited on 19th April 2016